“限塑令”与福建省环保条例起冲突

作者:林茂阳

    一个是国家规范性文件,一个是地方性法规,前者允许,后者封杀,到底谁说了算?
    6月1日起实施的“限塑令”已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问题。所谓“限塑令”,即国务院办公厅此前出台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明确要求,从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同时禁止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在“限塑令”还没有出台之前,我国陆续有北京、天津、江苏、辽宁等10多个省市出台了限制使用超薄塑料袋的规定。2001年4月,新修订的《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饮具以及在环境中难以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食品袋和垃圾袋;2002年1月,新修订的《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
    相较国务院的限塑令,福建省以及福州市的环境保护条例明显要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中称,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但并未“封杀”不可降解的塑料袋。
    也就是说,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与福建省两个地方性法规有了冲突。哪个效力更大?福建省环保局有关人士称,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而福建省以及福州市的环境保护条例均属于地方性法律,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大过规范性文件。
    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是,即便是在限塑令开始执行后,福州各大超市所提供的均是不可降解的普通塑料购物袋。此外,在集贸市场,大量使用的仍是用回收废料制成的带有异臭的劣质塑料袋。此举与国务院的限塑令并无冲突,但却明显违反福建省的环境保护条例。
    《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颁布已经有好多年了,但市场乱象却依旧。有关专家指出,地方性法规不被重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并未建立起长期监管机制,没有更多的规章制度出台,造成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
    针对“限塑令”执行过程存在的盲点,福建省有关部门均表示,“限塑令”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建立长效机制来确保执行不落空。将进一步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还要继续加强舆论引导,让老百姓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改变已经养成的购物习惯。

新闻来源:中国商报

责任编辑:苏水良

加入日期:2008-07-08 15: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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