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始解决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

作者:程仁山

    记者29日从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从现在起至10月底,集中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

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可按非亲属关系落户

    能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或程序。
    能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仅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的,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
    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属于下列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在农村地区(指乡、镇、村辖区)居民户籍所在地所生子女,能够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手续;
    对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期间所生子女,回父或母户籍地申报出生户口,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若不能提供,可按非亲属关系办理落户手续;
    父母失踪、死亡、出国,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死亡的可出具村、居委会证明),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手续;若不能,可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
    女子携带未成年人与男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未成年人和女子的户籍身份均无法查明,能够提供现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对该未成年人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该男子落户手续。

被抚养弃婴落户手续这样办

    公民在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没有办理结婚证且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能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并经父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在境外出生不满5年,父母仍非法滞留在境外,本人持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证件,并从我国开放口岸入境,由国内亲属抚养的,经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父母回国后,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办理随父母落户手续。
    公民出生后尚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因父母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往现住地,能够提供父母结婚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证件不齐全,现住地派出所又无法调查核实的,公民应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否则,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申请补办出生户口登记,父母户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户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无重人,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父母户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户口一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对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抚养的弃婴,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具体规定。

办理户口登记不得把 交社会抚养费作前置条件

    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还对执行《意见》提出了要求。
    公民无出生医学证明,依照上述有关条款申报出生落户时,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出生日期以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为准;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出生日期以儿童免疫规划接种卡或学籍卡为准;否则,应以父母双方签字申明确认为准,经确认后的出生日期不得更改。属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在办理落户手续后,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公民申报出生户口落户所出具的亲子鉴定书应当由经依法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公民提供亲子鉴定书时,应同时提供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应包含亲权司法鉴定内容;依法出具的亲子鉴定书无需公证机关公证。
    办理户口登记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

新闻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苏水良

加入日期:2008-06-01 11: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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